向侦C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、提出意见
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:辩护律师在侦C期间可以向侦C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,提出意见。这里的“案件有关情况”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,犯罪嫌疑人被采取、变更、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,侦C机关延长侦C羁押期限情况等。笔者认为,此时,辩护律师如果提出意见,应主要针对侦C机关的侦C行为是否合法,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、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,其他问题可以在侦C终结前提出,除非辩护律师此时已经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shen病人的证据。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提出意见和第1百五十九条提出意见,应该有所区别,应讲究技巧,通盘考虑。
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担任辩护人,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证明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。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、被告人,查阅案卷和调查,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。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,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,调查和收集证据,与承办法官会面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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