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,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,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、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pian的行为,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,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,法院应全案移送。
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。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,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、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,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cha。
在法院审判xing事诉讼法案件的时候,不仅要在庭审现场进行紧张的审判,在审判之前的侦cha阶段,也有很多程序要走。就比如说现场指认程序,这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,正确指认自己犯罪现场,才能定罪。那么,我国刑事诉讼法指认现场存在什么问题呢?
“指认”尤其是“犯罪现场指认”在侦cha实践中的广泛使用,使得很多人习以为常,这种有图(指认照片)有真相(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)的做法似乎很有说服力。侦cha实践中“指认”的运用越来越普遍。但深入考察不难发现,侦cha实践中的这种“指认”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。
在刑事法律规则中设立“律师”角色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国家与嫌疑人个人之间,在这样一个“强大VS弱小”的不均衡天秤上而增添的律师这一个法码。律师的价值就是为了避免强大的检察官和法庭犯一次“强大而极不正义”、“强大而无法挽回”的错误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并不是“为虎作伥”,律师是为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,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,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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